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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今(7)日表示,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後,企業每年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新台幣1000萬元內,將可申報金額的150%由營所稅扣抵,將會增加企業贊助意願。

林哲宏表示,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後,將會增加企業贊助意願。(圖/中央社)

▲林哲宏表示,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後,將會增加企業贊助意願。(圖/中央社)

立法院今天針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進行修正,並增訂第26條之2條文,針對企業贊助職業或業餘體育活動的營利事業所得稅,扣抵額度從過去的100%提高至150%。

林哲宏受訪時強調,企業主贊助的1000萬元內只是一般原則,若是專案原則就不受1000萬元以內限制,「針對我們比較需要發展的重點項目,包括職業、半職業、業餘或重大賽事,我們會專案核定並公告,就不受1000萬的上限。」

不過專案原則和一般傳統的贊助模式不同,企業需將捐贈款項存入體育署成立的運動發展基金專戶,由專戶來支應不同運動項目,且專戶內的總金額上限為每年30億元。

事實上體育署自民國108年起就開始和財政部協調,針對企業主贊助體育活動扣抵的營所稅率進行討論,林哲宏承認,雖然扣抵額度150%還是會有些人不太滿意,但他也說:「至少我們跨出一大步。」

林哲宏強調,要與財政部取得共識並不容易,畢竟財政部要面對的不只有體育署,還有文化部、相關的文藝產業都要推動,「我們能走在最前面,相信是國人能看得出來國家對體育的重視。」
 


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038331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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